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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在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研究恢复性司法中社区的角色、作用以及社区建设,首先应当肯定“社区”的存在。国内通说认为农村社区依然存在,而且城市社区也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解体了,但单位社区居民会自动转变为新兴社区居民,这样,新型社区依然是重要的社会组织体与共同体。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参加者主要有:主持人或调解人、社区、被害人及其法律咨询者、被告人及其法律咨询者、其他人员(如亲友等)。恢复性司法程序要求实现三方面的恢复性结果:被害人所受伤害的恢复、社区所受伤害的恢复和加害人回归社会。被害人所受伤害的恢复不仅依靠加害人的真诚悔罪,而且需要社区的关心和帮助;加害人的恢复同样需要社区的监督和关心,而社区的恢复更加需要社区自身付出努力。由此可见社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重要作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即:会面——相互沟通——制定恢复性协议——执行恢复性协议。社区在这四个恢复性司法步骤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会面、沟通和制定恢复性协议的重要当事人,也是执行恢复性协议的监督人。由于世界各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千差万别,个别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是排斥社区参与的,但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社区参与应当成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容,社区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和监督恢复性司法协议的实施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的社区必须是具备社会生活共同体特征的和谐的社区。然而,中国城市社区普遍严重的退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差、邻里互动逐渐减少、社区文化和共同语言缺失、邻里关系日益淡漠、社区参与水平低下。因此,要想使恢复性司法实践在中国取得成功,有必要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而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注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建设;第二,加强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区文化和共同话语系统;第三,合理设计商品房住宅小区,方便邻里交往;第四,加强社区服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