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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一般都存在事故情节复杂且因果关系不明确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的行为认定、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同时,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般涉及多方利益,如果不能正确的认知行为特征,就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此类事故,容易引发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探讨是确有必要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特征的不同,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分为三种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累积因果关系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因果关系行为。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要件、认定的问题的分析,明确不同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在分析责任构成中,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其中确定的责任归是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而非最后承担责任的依据。通过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归责原则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厘清了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对行人或非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情形。鉴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需要从《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探寻法律依据。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无意识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入手,联系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本身的特殊性,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减小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