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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拉开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序幕,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加速,但近代化内在动因不足,传统伦理顽强抵抗,这种背景下的婚姻法制近代化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婚姻法制的近代化,概言之可析为三条路径:法律文本的确立与演进;司法机关对于婚姻案件的判解;社会民众对婚姻法制变迁的接纳、适应和运用。这是本文介绍女性婚姻解除权的三条线索。辛亥革命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人开始从家庭和土地中解放出来,职业女性增加,女权运动兴起。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本位逐渐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社会近代化和法律近代化的大背景下,女性法律地位上升,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不断拓展。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婚约制度、离婚制度、妾制中女性婚姻解除权利的变化。在个人本位和家族本位的斗争中,女性的意志开始成为婚约构成的必备要件,女性在婚约中的权利不断拓展,开始具备婚约解除权,取代“父母”、“媒妁”成为婚约制度中的主角;民国时期,男性专权主义的传统离婚制度开始向平权离婚主义过渡,女性离婚理由得以拓展,女性在“不堪同居之虐待”、“重婚”、“通奸”、“恶意离弃”等情形中的离婚权利发生了明显变化,慰藉金和别居制度的设立,为女性离婚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随着女性法律地位的提升,传统法律中处于低贱地位的妾开始获得了“家属”的身份,在婚姻关系解除中,妾与家长的权利此消彼长,妾开始具备婚姻解除权。大理院在司法中拓展了女性的婚姻权利,《中华民国民法》确认和发展了大理院的司法成果,制度层面的女性婚姻解除权已经走向近代化,但实效层面的女性婚姻解除权却面临重重困境。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女性整体经济地位依然较低,维权意识、能力依然薄弱,加上向男性倾斜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婚姻伦理的顽强抵抗,女性婚姻解除权在实践中的效果与理想相去甚远。文章结语总结了女性婚姻解除权的变迁对今日婚姻法制和女性权利保障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