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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具有吸引消费者的优势。但对消费者而言,却因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特征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面临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失误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和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将会暴露无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漏、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其次,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做出决定的,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第三,责任界定与追究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在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环节多,对可能出现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理解异义问题,商品损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等等都会产生责任难于界定与追究。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心存疑虑,怀疑电子商务的可信度,从而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美国还制订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适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易。欧盟在其通过的《关于远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为消费者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了多项措施,明确规定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供应商身份,货物或服务的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报价的有效期,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并通过书面或其他持久的载体向消费者确认,消费者至少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韩国不但制订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而且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专门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从上述国家的做法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容易发生欺诈行为的环境,而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未出现电子商务时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为了有效地制止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树立消费者的信心,平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参考和借鉴上述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货权制度,与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接轨。其次,为了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第三,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必须规范中介网站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完善电子商务的付款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抗辩权。最后,加强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