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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资本化是相对于狭义的技术商品化的一种经济法律现象,是技术的知识产权形态转化为股东权形态的一个动态过程,本文提出专利权资本化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没有因此获得专利权转移的现金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专利权人也并未全部丧失对该专利权的所有权,专利权人可以以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享有企业财产的共有权,专利权人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专利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二是将专利许可实施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这个过程的结果是技术资产与金融资产在诸多法律关系中结合为一种有机系统,实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专利权之所以能够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是由其权利属性决定的。一般来讲,专利权的使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二是专利许可证贸易;三是以专利权为资本进行的投资活动。专利权具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资本具有增值性、运动性、价值性、竞争性和权力性等属性,人力资本理论关于知识产业的观念对专利权资本化做了经济学的诠释。我国《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为专利权资本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资本化不仅是资本的革命,而且是专利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涉及到技术可靠性、专利权评估以及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加以仔细分析。 从专利技术可靠性看,许多专利技术只是一个构思或方案,未必是成熟的技术;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即专利技术未必是最先进技术,因专利的审查过程使专利技术未必是最新研制出来的,另外,有的先进技术也可能未申请专利;而且专利技术都是有其时间寿命的,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 在专利权评估过程中,影响专利权价值的法律因素比较复杂,已申请的专利权是否被授权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影响其评估价值的最重要的不确定因素,其他如专利授权阶段、专利保护时效、授权所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实施范围等也会成为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例如,从时间性上,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和被批准授权的专利其价值从低到高;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期较实用新型长,其价值明显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同一专利来说,其距离法定有效期限届满的期限越长,其价值就越大,而从地域性看,一项专利获“同族专利”或“同族专利”申请的越多,其价值应该越大;同是一件“同族专利”“适销对路”工业水平越高,覆盖地域面越广,则这件“同族专利”的价值越大。专利权所覆盖的地域多少或大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该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独占权的市场的多少或大小,也必然会影响到专利权的价值本身。 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专利权归属中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是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这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是应加以注意的;另外,专利权的滥用限制了专利权的合法利用,防止专利权滥用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必要措施。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国家以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公开为对价,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但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具体期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法律的禁止,滥用专利权是指原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办法的行为,所以,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专利权滥用也是影响这一进程的因素,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专利侵权是困扰专利权资本化的普遍现象。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如专利权用尽和先用权原则、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会对专利权资本化的运作产生干扰。另外,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专利诉讼审判难、执行难的情况。 为了保证专利权资本化的顺利进行,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 要提高对专利权资本化的认识,针对专利权人利资金投资人对专刮权资本化认识不够高的 现象,建议通过宣传,提高大家对专利法的认识了解程度;当然;建立包括专利技术鉴别标推 机构、专利评估机构、市场潜力调查机构、专业性融资投保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充分认识专利权资本化的风险,正确对待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首先,要引 入技术开发保险来化解信息的非对称性、高风险性等带来的风险,同时,要建立市场取向的运 作机制,通过有限合伙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济实体,建立风险资本运作 的追出机制,如公开上市;收购和兼并以及执行偿付协议。在目前创业板呼之欲出的大好形势 下,要建立发行审核制度进一步市场化、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及时、监管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