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律》中的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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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法律制度也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唐律疏议》的编纂,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封建社会的本质特点,造成了在封建社会“重刑轻民”的局面,唐代也不例外。从以往学术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来看,多是侧重于刑法和行政法方面,但对唐代民法规范的研究属薄弱环节,而对唐代债法的专门论述更是少见。本文拟从法制史学的角度入手,借鉴运用现代法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对唐代的债法规范进行全方位探讨,并对造成唐代债法特点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期能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唐代债法的形成。首先,债法规范的丰富是因为唐代经济的发展,确切地说是商品经济较以前发达。其次,统治阶级的重视。债法的存在由经济关系决定,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二部分,论述唐代的契约之债,这是本文的主要部分。此部分主要探讨唐代的契约制度、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对于唐代的契约制度,主要从契约成立的基础——双方合意、立契的程序及契约的担保等几个方面论述。买卖契约方面,主要论及买卖行为的合同原则、卖方承担的物的瑕疵责任和权利瑕疵责任。借贷契约中,主要探讨了债的种类及担保方式、质押、指抵、牵掣杂物、保证等。由此可看出唐代有关契约之债的规范是相对完善的。 第三部分,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引起之债、侵权行为赔偿的依据。从唐律的规定中可看出需具备的条件有:首先,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次,当事人有过错。唐代对侵权行为人主要处以刑事制裁,辅之以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方式主要有备偿、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等。唐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唐律对由无因管理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作出了规定。以上对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及和平安定的局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通过对唐代债法的探讨,可得出如下结论:一、唐代债法规范内容较为丰富,但较为零碎。二、在调整债法关系方面,是以刑罚手段调节为主,民事调整为辅。三、绝大多数债的关系由儒家思想和社会习惯调整。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是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和重农抑商政策及特殊的文化传统。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中总结规律,以期能对现代民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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