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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富的法律表现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股权作为当今重要的社会财富表现之一,其在夫妻财产中出现的频率愈发升高。同时,社会观念的变革正打破着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离婚率在近些年来日渐攀高。于是,涉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离婚纠纷也逐渐增加。因夫妻股权的分割问题不单要考虑到我国婚姻的伦理性,满足传统婚姻的心理需求,还需要兼顾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诸多法之理念,故而这种夫妻财产的结构性变化不仅导致离婚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数额的增大,也直接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它也因此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开始成为新的讨论课题。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因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问题存在根本性缺陷,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造成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问题的根源进行剖析,指出当前存在的争议及难点所在。第二部分——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认定作为解决夫妻股权分割的前提条件,笔者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及其现有的立法基础和法律理念出发,分析夫妻共有的法理基础,明确指出了夫妻股权共有不影响公司人合性,并从隐名股东的相关法理出发,探讨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以及认定夫妻股权的归属方法。第三部分——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具体分割应当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进行。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形式,法官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因地制宜地选择应对方式。此外,为了促使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的有序进行,在我国现行法中除了应当确认夫妻股权共有制度之外,还需要完善股权保全、股权价值评估以及股东身份转换等程序。笔者也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分割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据此,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针对不同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设计了相应的分割措施,并提出应当有条件的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新股东加入限制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案情出现僵局,还应当在特殊情况下赋予法官依职权启动股权价值评估程序的权力,以保证股权分割的合理性,而对于评估费用则应当由受益方而非提起评估程序一方进行支付。但由于笔者的学术功底有限,加之现实生活中夫妻股权纠纷的复杂性,本文仅针对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可能出现的一般问题进行了分析,故本文所设计的分割程序仍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不断地实践和摸着中方能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