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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民生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①这些指示精神对于税收功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日益加大,各种矛盾日益显现。据统计,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454、0.458、0.465、0.47、0.46和0.48。②这体现我国已经跨入收入很不公平之列,这种现象完全与民生目标相悖,既不利于扩大消费,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上述现象表明,税收的社会功能没有突出,我国的税收立法也未从制度上普遍体现这种功能,从而降低了税收的社会效用。这种缺憾既与国家职能的历史演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理念和客观的社会情况发展有所脱节,也与我国税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发展不相适应。而事实上,加强税收的社会功能研究乃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本文从功能主义理论视角研究税收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来看,本研究将有利于开辟税收政策的新领域,丰富税收制度的理论宝库;从现实意义来看,本研究探讨了税收与社会运行的关系、税收的社会功能分析、税收功能转变的必然性以及实现税收社会功能的政策创新选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本研究运用功能主义的基本理论,对税收社会功能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税收与社会运行的关系分析。税收与社会运行的关系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税收与社会公正;二是税收与社会阶层;三是税收与社会稳定;四是税收与社会发展。第二部分是税收的社会功能:一种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分析;二是税收增强公共支付能力的功能分析;三是税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分析;四是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功能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从经济功能到社会功能:税收功能转化的必然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社会发展目标需要税收功能转化;二是缓解社会冲突需要税收功能转化;三是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税收功能转化。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政策创新:发挥税收社会功能的现实选择。本文认为,为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社会功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推进以保障民生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创新;二是推进以促进公平为导向的企业纳税政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