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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审计官制度自1995年正式在企业中出现以来已经经过了20年的时光,在法规与实践上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审计署在2014年1月对外发布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进行意见征询,其中明确确认了首席审计官制度相关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预示着首席审计官制度在法规与实践层面将取得重大发展。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对首席审计官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首先开展了制度要素分析。首席审计官制度要素在理论上划分为四类。一是首席审计官企业管理岗位定位,即首席审计官的模式。首席审计官向上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对接发挥监督治理的功效,向下统领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质量的控制,首席审计官作为一座桥梁联通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首席审计官的模式是制度核心要素之一,包括设立模式、报告模式。二是首席审计官的职能、责任、职权,即首席审计官的职责。首席审计官职责的范围大小影响其发挥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功效强弱,首席审计官的职责是制度核心内容之一。三是首席审计官的职业胜任能力。具备一定的职业胜任能力是首席审计官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首席审计官的职业胜任能力是制度核心内容之一。四是首席审计官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由于不同企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在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其比较明显的个性化,并不存在一定标准,因此本文对该方面内容暂不进行探讨。其次开展了历史阶段分析。根据法规、实践、理论的阶段特征将中国首席审计官制度发展历程划分为三阶段:1995年至2000年的萌发阶段、2000年至2005年的停滞阶段、2005年至今的恢复阶段,对各个阶段首席审计官的模式、职责、职业胜任能力三要素进行阶段性特征分析,并对首席审计官制度从法规及实践两层面进行未来发展路径的探讨。再次开展了中外对比分析。从模式、职责、职业胜任能力三要素对首席审计官制度的发展进行理论与实践层面研究并得出以下结论:从制度发展的角度以及企业实践的效果来看,首席审计官接受董事会领导、双向报告及董事会直接任免模式最为科学、有效;在法规和实践上需要丰富首席审计官与董事会沟通的内容,加强发挥其公司治理方面的职责;在现代内部审计向管理审计方向转型对首席审计官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专业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但在专业能力发展同时必须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最后对首席审计官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建议包括保持法规制定的一致性、统一首席审计官的称谓、建立首席审计官制度的保障机制包括反馈机制、任用机制、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