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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NGO的不断发展,NGO已经成为推动全球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NGO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尚有争论,但是NGO全方位地参与国际事务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NGO参与的国际事务已经从国际政治事务扩大至国际法律事务。它们推动国际法的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程序。ICSID早在2002年的Aguas del Tunari v.Bolivia一案中就遇到了NGO请求参与ICSID仲裁的问题。 通过对2006年《ICSID仲裁规则》第32条第2款和第37条修订沿革的阐述,以及对这两个条款的深入分析,本文茸在指出2006年修订后的《ICSID仲裁规则》为包括NGO在内的非争端当事方参与仲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32条第2款规定了NGO参加听证的权利,第37条第2款规定了NGO提交书面陈述书的权利。 因为上述规则的修订源于ICSID近年来的仲裁实践,所以本文从NGO参与ICSID仲裁的实践入手,深入分析ICSID仲裁庭个案认定NGO参加听证和提交书面陈述书这两项权利的认定理由。 笔者认为NGO参与ICSID仲裁能够产生一系列正面作用,比如,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利益的过分扩张,平衡仲裁主体双方地位;还原国际投资争端原貌,帮助仲裁庭作出正确裁决;提高投资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NGO的参与同样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造成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政治化;增加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程序负担。但是无论是ICSID仲裁实践还是《ICSID仲裁规则》都对NGO参与ICSID仲裁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了防范机制。本文最后对如何改进NGO的参与对ICSID仲裁的不利影响提出建议,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NGO在ICSID仲裁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