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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初战告捷作为一把锋利的画刀正一步步雕刻着人类社会。基因科技的发展,使原本沉寂的辽阔生命领域被人类一点点的开启、认知。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走在了前端,基因检测早已投入了临床使用。所谓基因检测就是通过发现被检测者的缺陷基因,预测其未来可能会患上的基因疾病。该技术在给人类提供提前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机会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忧患。因为一旦检测结果为外人所知,那么,很可能会导致人们态度的转变。在保险领域,最主要的可能体现是在检测者投保时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的“基因歧视”。即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一样,保险公司只因投保人携带有特殊的缺陷基因从而具有某种基因倾向性,而对其作出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的决定。保险领域基因歧视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恐慌,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坚决反对。因此,面对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在现实中已经出现的歧视现象,本文致力于对照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在保险领域基因歧视方面的后知后觉,就该问题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找到兼顾两者利益的对策。虽然我国作为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但是,基因歧视问题在我国完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先行介绍关于基因歧视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规定,以供我国认知、比较,从而基于国情进行借鉴,弥补我国反歧视法律制度的薄弱。在对西方国家关于此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支持和反对者的焦点无非在于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实际公平原则、保险的基本运作规律与投保人的隐私权、基因信息的复杂性、保险公司的兜底策略等问题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支持者与反对者两派针锋相对的每对焦点中探求生路,在对峙中对各种价值观进行比较衡量,得出认识:要解决基因歧视问题,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每个原则的片面解析。不顾社会发展与情况变迁,一味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基因信息,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扭曲商业保险的实际公平原则,这样的做法缺乏理论基础。同样,若不加任何限制允许保险公司有权使用投保人基因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在目前各种保障制度缺失、保险也自身道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只怕会造成更大的歧视。因此,最终结论是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的基因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与承保,除此别无例外。即若投保人已经患有基因疾病、某种缺陷基因与疾病的关联性已被证实而投保人具有此种缺陷基因,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披露基因信息据此评估风险。且缺陷基因与疾病的关联性的确定应有专门委员会进行,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制定。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基因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