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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英特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我国投资。越来越多的中国女子开始与该外籍人士结缘,涉外婚姻的数量逐年上升,由于涉外婚姻中夫妻之间文化差异,导致涉外婚姻比一般婚姻更容易出现夫妻间人身或财产上的侵权。在传统社会中,法律普遍采纳夫妻一体主义立法体例,故法律对婚姻的外在控制限制在某种范围内,承认婚姻中的许多问题可以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建立夫妻之间侵权责任体系的社会基础形成,该体系的建立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稳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涉外婚姻中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常导致涉外婚姻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在对涉外婚姻内侵权与一般婚姻内侵权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证了涉外婚姻内侵权责任体系建构的理论依据。无论涉外婚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配偶一方均有其个人财产或个人特有财产。因此,无论涉外婚姻内侵权的受害者是否选择离婚,其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都能得以实现。可以说,现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保障了涉外婚姻侵权责任的最终实现。本文第三章对各国婚姻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几个原则作了探讨。至目前为止,许多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婚姻内侵权的冲突法,关于婚姻内侵权的法律适用常常参考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来确定其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受害人的几大原则也开始引入婚姻内侵权领域,促进了涉外婚姻侵权责任的最终实现。同时,笔者对我国涉外婚姻侵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立法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认为把与涉外婚姻侵权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引入我国涉外婚姻侵权法律适用领域能更合理、更有效的解决此类纠纷并稳定涉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