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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公司管理活动的高度专业化、复杂化和智能化,使得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董事作为一种新生力量登上了公司法历史的舞台。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和领导层,董事直接管理和控制着公司,出于利己的本性很可能出现董事滥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本文从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必要性;然后通过国内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构建适合我国公司法实践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最后从现行法分析应如何修改完善我国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部分主要就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从对法人本质学说的反思可知法人独立责任不能涵盖新形势下董事对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责任。随着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和合同网络等理论的兴起,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同时这也不违反传统法人独立责任的本义。另外确立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防止董事滥用权力和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持。
第二部分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运用比较法研究分析可知两大法系的大部分国家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由于各国公司法实践不同,在董事责任的立法形式和承担形式上有所差异,但都无一例外地确立了董事和公司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我国的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立法形式上应区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并采取分开立法的形式: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应为董事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
第三部分构建适合我国的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首先,通过典型国家公司法的比较确定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为特别法定责任;其次,确立了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例下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再次,根据该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分别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四方面来分析;然后,利用公司实践中出现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确定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分别从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和非正常经营期间两大方面探讨了董事承担责任的情形;尤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即将破产期间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是本小部分着重探讨的;最后,从经营判断原则、公司内部章程的限免和董事责任保险三方面谈董事责任的限制。
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分散在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中的相关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修改建议。本部分针对各法律规范中关于董事责任的不足,分别从责任的承担范围、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抗辩事由、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以期能更好地配合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