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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对该罪的认识不同,对共同伤害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定罪及量刑在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少争议。该文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从共同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入手,通过对共同伤害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的分析,以及与共同伤害罪类似罪的比较,对故意伤害罪中的共同犯罪进行探讨,试图消除司法实务界在办理该类案件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要求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伤害犯罪故意。该文指出共谋伤害而未实行,成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确定共同伤害犯罪的发展阶段,只能以共同伤害犯罪这一整体行为的进程作为考察对象,共同犯罪的整体形态决定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件中部分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其他人的伤害行为仍造成《刑法》禁止的伤害结果的情形,这些中止犯罪行为者依旧按照既遂犯处罚。这样处理未免过于严厉。该文提出中止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挚努力,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共同伤害共犯对共同伤害行为依照《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原则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其在共同伤害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具体情况,区别量刑。然而,共同伤害实行 故意伤害罪中的子冬同犯罪若干问异返祠开究过限问题,应当依据构成要件重合说,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由实行过限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伤害行为人不负此责任。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中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如果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则应当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伤害犯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本文指出对于伤害者无法查实的同时伤害案件,若以无法查清致害者为由放纵罪犯不可取,所有同时伤害犯都应当承担轻伤或重伤后果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