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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原始时期,宗教就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来源和依据。在原始宗教中,通过把某种魔法的、神秘的力量赋予道德,进而把道德的价值赋予了宗教。人类最初的行为上的“应当”是来自于神圣的力量,无论是图腾崇拜还是人格神话中道德的最终来源都是神圣的本体,因此,在原始宗教中,伦理思维与本体思维是统一的,这种思维方式也贯穿在高级宗教的思想中。
在认识论上,基督教道德有其合理性依据。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无论是感性经验、理性推理还是道德直觉都无法有效地经验之先的本质性认知、推理的前提以及认知方法本身的可靠性等问题,致使在对道德的来源问题上存在着始终无法克服的循环论证等困境。基督教道德通过理论预设,把上帝这个终极实体的存在作为人类道德知识的最初的原点,以上帝颁布道德命令的方式实现了道德的客观性、普遍性,避免了人类认识能力的尴尬。对上帝意志的认识离不开人类认识能力,上帝的意志总要通过人类的认识来为人类所理解、接受和遵从。这样,就体现了道德认识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
在知识论上,基督教道德以爱之公理作为经验之先的本质性认知以及道德推理的第一前提,爱也是道德判断的最终标准,基督教道德哲学的大厦是在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认识论中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为道德内容的人性化提供了前提。基督教道德内容的实质乃是神性与人性的统一,神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神性体现了人性的超越性。在基督教道德中,贯穿始终的思维方式是伦理与本体的统一,即人“是”什么,决定了人“应当”做什么,这种思维方式是基督教道德哲学的基础,决定着基督教道德的来源以及内容。
在实践论中,基督教道德在外在形式上是作为他律而存在的,由于内容的符合人性,因而实质上具有自律的本质和特征。信仰是实现他律与自律相统一的重要保障,因为信仰沟通了道德主体与客体,沟通了理论与实践,既是主体性的认知、情感和意志,也是客体性的行动。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关系反映了人在社会中的必然与自由的关系。人总是要受到必然性的制约,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可以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而实现真正的自由。
在目的论上,由于上帝对人的本源性,基督教道德的目的就是人本身,这是从基督教本体论得出的一个建设性的结论。道德不仅客观上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而且更为根本的是人的存在方式。在基督教看来,道德的生活就是幸福本身,道德的生活就是人应有的生活,道德的人是获得了自己的存在目的和意义的幸福的人。
道德认识是最基本的,它决定着道德的知识内容、目的,进而决定着道德的实践,道德的目的贯穿、渗透、关系着道德的来源、内容以及实践,道德的实践反过来影响道德的认知。道德认知、知识、实践和目的之间是一幅交互作用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