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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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置的罪名,是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设立的。非法经营罪在设立之后,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该罪的特别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在我国的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非法经营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该罪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会因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明显的变动性,非法经营罪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它的设置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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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置的罪名,是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设立的。非法经营罪在设立之后,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该罪的特别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在我国的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非法经营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该罪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会因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明显的变动性,非法经营罪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它的设置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关于情节严重的问题,数额的问题和与其他罪的竞合的问题,都值得深入的思考。本文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研究,针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司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罪刑法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广大公众对于适用模糊规范的司法实践越来越不满意,限制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的扩张,就成为了能否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试金石。因此在立法上,要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分解,取消非法经营罪,并将其分解为一些具体的罪名,如非法经营香烟罪、非法经营食盐罪等;在刑罚的设置上,应该偏于轻刑化,重刑威慑对经济犯罪不一定有效果,已经分解出来的罪名不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去追诉。应在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能动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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