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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跨业经营之创新形式,虽具有诸多经营上之优势,但因其复杂的组织形式与资本结构,相对的亦带来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所没有之特殊风险,更突显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之重要性。台湾地区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四年余以来,申请设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有十四家之多,金融行业版图竞争更显激烈,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并提升整体监管成效,台湾地区监管机关亦由原先多元化分业监管,改制成为一元化混业监管,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所产生之特殊风险做出相应之监管规定。本文拟就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及相关监管规定,其实行成效与利弊得失进行检讨分析,希望藉由台湾地区施行之经验与市场验证之结果,作为中国未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调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关体制时之参考。本文第一章首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之定义及其相关基础理论作一探讨,包括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概念之比较研究,与其拥有之经营优势与特殊风险。第二章则探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控股公司之发展,说明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之背景与发展,及美国、日本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对台湾地区之借鉴意义,与台湾地区自身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之历程。第三章对金融控股公司之监管体制进行分析检讨,说明金融监管体制因应金融控股公司创新形式所产生之变革,美国、英国及日本等若干国家现行之金融监管体制,及对台湾地区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所产生之影响,并就台湾地区现行之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成效分析与检讨。第四章则就台湾地区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之特殊风险,包括资本金重复计算、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等若干问题,所制定之监管规定进行检讨,并藉由台湾地区金融市场切实发生之个案,与金融监管机关对违规金融控股公司之惩处,分析现行监管规定之利弊得失与实行成效。中国目前虽未通过施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律或规章,但现实中已存在有四种不同类型之金融控股公司,对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下之三大监管机关已形成监管上之盲点。尤其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对外资逐步开放金融业务,加上中国持续强劲之经济成长,势必需要功能强大之金融体制配合,金融混业经营已是中国未来必走之道路,金融监管之重要性更不容忽视,希望本文对于台湾地区施行经验与成效检讨,无论得失利弊,均足供为中国未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及调整监管体制时之参考,在两岸交流工作上能有微薄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