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互联网引领下的大数据时代,最好的史官是硬盘储存器。每个普通个体的一举一动时刻都被真实记录,数据整体反映出来的就是时代的史书。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主体的生存与思维方式无一例外都的被深刻地影响和改变,“数据”将社会主体、社会主体活动、社会主体周边进行客观全面的记载、演绎。利用网络用户检索问题的同时,大数据系统将所有人的搜索情况悉数记录,真实的网络用户八亿数据,基本可以代表社会整体的真实映照。大数据时代催生而至的现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革命,使人类社会认知数字化趋势明显,人类相互之间广泛借助数据标准化实现信息传输,所做出的决策也多基于数据定量分析而非全部直接来自于经验和直觉。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率先提出:大数据示范应用、大数据共享开放、基础设施统筹发展、数据要素流通的四个“重点支持”。根据-2015年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到115.9亿元,增速达38%。数据市场的空前繁荣,使得大型商业主体踊跃利用数据寻求自身发展契机,打响数据市场争夺战,而各个行政机构地方政府也纷纷利用数据实现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社会商业方式与政府行为模式,都因为大数据发掘技术的迅速普及,带来了显著地变化,这也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断凸显的个人信息权社会功能与作用,这使得围绕个人信息权展开的各种社会关系呈现出复杂的趋势。这也要求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提供更多的规范和限制。除了道德约束,更需要运用法律的力量为市民社会提供更有效的行为引导模式,以提高私主体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将社会关系理顺,利益博弈有法可依,社会和谐有序。本文以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价值为切入点,介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传统公民个人信息权相比较的突出特点,分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缺陷,并通过国际比较视野考察国外相关领域法律保护实践,对我国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路径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