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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对公共危机管理部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迫切之要求.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实质是对公共危机管理权力与危机状态下的公民权利关系进行调整.该文致力于对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权力进行剖析.在写作中,该文选择和遵循了法学学科对权力对象进行研究的一条常规进路,即"权力--程序--责任"进路,并牢固把握宪政的两个最基本价值,即"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对公共危机管理权力设定、配置及运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应然性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该文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共危机管理权力设定研究.该部分对"危机"、"紧急状态"、"危机管理"、"危机管理权力"等概念进行了比较和界定.通过对"权力"实质性来源、合法性要素,对公共危机管理权力与宪法效力之冲突与调适的研究,对公共危机管理权力的实质合法性进行了法理解释.通过对权力来源的一般原理,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关系是宪法性法律关系的论证,阐述了公共危机管理权力形式上来源于法律的设定,具体表现为宪法条款、完整统一的宪法性基本法律,以及专门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部分,公共危机管理权力配置研究.该部分主要对公共危机管理权力如何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分配)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问题进行探讨.该文以为,立法机关的危机管理权力包括立法权、监督权以及其他权力;行政机关作为危机管理的主要主体,在危机管理的预防减灾、事前准备、快速反应、恢复平常四个过程中具有相应的权力与职责;司法机关的危机管理权力包括作出相关司法解释的权力及司法审查权力.该部分还对程序正当性的一般要件作了法理论证;对危机状态的确认、宣布、延长、终止、期限等具体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危机管理中的信息披露及其程序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三部分,公共危机管理权力运行研究.该部分基于规制行政的要求,从法理上论述了行政机关的危机管理权力在运行中应遵循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效率优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不得恣意原则、合理性原则.该部分并论述了通过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的完备及追究,以及发挥大众传媒和新闻舆论对危机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从而满足权力运行的责任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