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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近年来公司法理论中极具研究价值的主题,其作为体现商事自由最大化的一种投资手段,存在于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件数量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我国公司法实务也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财产利益。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平原则以及利益衡量原则,试图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方案。除绪论外,本文共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事由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股权代持进行简单的法律界定,主要是从股权代持的概念以及特征出发对股权代持现象作简单的全貌了解。其次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事由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项事由。第二章:我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财产利益归属困境。本章主要是分析我国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财产利益归属面临的双重困境。因为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对于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财产利益归属问题没有作任何的规定,此问题的解决在法律上无法可依。又因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股东资格认定学说,再加之股权代持的性质问题也存在理论争议,无法借助理论定性并利用其他相关制度解决财产利益归属问题,使得该问题的解决存在着法律与理论的双重困境。第三章: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财产利益归属原则。对于协议无效后的财产利益归属问题,当没有直接法律规定可以运用而“法不可拒绝裁判”时,公司法实务裁判就要秉持法律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之下对代持协议无效后的财产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本章主要是从公平原则以及利益衡量原则出发探讨。第四章: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财产利益归属具体方案。本章是文章的重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规制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财产利益问题的观点进行分析,发现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作为投资款返还的法律依据,但是其规定仍然无法规制代持协议无效后股权所产生的收益问题。故此第二部分便探讨关于财产利益处理的新思路,即参照适用《外资规定》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区分股权增值和贬值状况进行处理。当股权价值低于投资额出现贬值时,名义股东返还现存价值,财产利益分配完成。当股权价值高于出资额出现增值时,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于实际出资人,而股权所带来的的增值收益,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