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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当下最热门的政治、经济议题,它不仅关系到全人类的未来,更牵动了当今世界上主要大国之间的政治与经贸关系。本文从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与形成的原因说起,并以IPCC所做的第四次报告来说明人类已面临到生死存亡的危险临界点。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会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为国际气候变化法律的发展和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气候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并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平等”、“风险预防”、“可持续发展”、“主权与国际合作”等五项原则,也提出了发达国家率先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承诺。但《气候公约》正如它的名称是一个框架公约,它只是建立了基本目标、原则、准则、机构和协调国际行动的程序,并没有涉及到缔约方的具体国际义务,因此国际社会针对如何落实《气候公约》的目标,开展了一系列的谈判,尤其是关于发达国家如何履行承诺的议题上,最后终于在1997年于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削减总量目标、量化限制数量及其承诺期限,并提出了灵活的京都机制来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的目标,同时协助非附件一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贡献于《气候公约》的最终目标。《京都议定书》由1997年签署一直到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其间跨越了8年的漫长光阴。主要的争执点就在各国对谁该负起减少排放的责任,意见尚未完全一致,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想方设法减缓本国的减排压力,尤其是美国政府的态度。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惟一没有签署这个文件的附件一国家。《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地球系统义务的执行性文件。《京都议定书》预示着全球环境政策和立法趋同化的态势。然而《京都议定书》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环境协议,由于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等灵活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视为一个国际贸易协议。而其独特的遵约机制也使得各国乐意接受加入。《京都议定书》创设出的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排放贸易这三个灵活的京都机制,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启动了全球的碳交易市场,并在某些行业和许多国家有效地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然而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议定书确实在某些方面发生了作用,但同时也显示出许多不足的地方。从各国所采取的措施及排放情形来看,显然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达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的目标。根据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称延续现行的气候减缓政策和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做法,未来几十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继续增加。在“后京都”时代,如何加速各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携手合作,是现在国际社会最重要的议题,诚如UNFCCC秘书长帝鲍尔(de Boer)先生认为因应气候变化的关键课题,取决于各国政府是否制定驱动经济体系迈向绿色生产与消费的诱因机制,并确信建构市场机制(market-based)的政府工具将是最具成本有效的因应策略。同时国际上应协议工业化国家实行更严格的总量管制,并诱导开发中国家限制其排放量,以及加强调适(adaptation)政策与措施的拟定。最后,本文建议将全球都纳入到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范围内,比照排放权交易。全球都有义务,但以人均排放为准。遵守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真正公平。同时继续在《气候公约》的架构下,加强并扩大京都机制的运用。而为了达成上述的目标,应加强联合国的功能,成立世界政府,各个国家都让出部分主权,唯有全球人类真心携手合作才能赢得这场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