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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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至今,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人工智能本身及其行为牵涉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技术的发展在实际中的应用不能没有节制,从百余年前的《红旗法案》,到50年前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再到新世纪的《反对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等新技术、新产品的规制随处可见,虽然对规制手段的评价有好有坏,但是在新兴技术与现有制度体系相融合以及保障制度的相对稳定方面是应该被肯定的。本文将人工智能行为予以法律意义上的定性,并在每一个法律行为语境下就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尤其是对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其行为的定性、理解与应用上,法律应作出更好的应对。本文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人工智能的行为应如何看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衍生的法律范围应对问题。
  第二部分:对于人工智能行为的概述,首先是人工智能的内涵;其次是对人工智能行为的定义、特征以及分类,对基础概念的梳理有助于了解法律问题本源。
  第三部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行为能够触及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在学界颇有争议,故以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性问题为起点就下文中的人工智能行为的民法规制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人工智能行为的民法规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以创作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寻求解决人工智能行为规制问题的一般思路与裁判方法。
  第五部分:人工智能行为民法规制问题的完善建议,对人工智能行为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立人工智能作品认定、侵权行为追责等多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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