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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争议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除了要排除处于公有领域的公知信息外,还需要排除那些虽不存在于公有领域,但通过少量金钱、人力等的投入就能容易获取的信息。信息的“不容易获取(not readily ascertainable)”也被规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尽管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要将容易获取的信息一并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未规定信息不容易获取的判断规则和方法。因为容易获取的判断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并且会因所涉行业的不同而不同,所以需要在具体判例中对信息是否构成不容易获取做出判定。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对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规则的规定及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存在诸多问题。如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仅是在概念中提及了秘密信息的“不容易获取”,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甚少有对“不容易获取”的单独判定;再如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只是列举了若干种容易获取的情形,并未规定判断信息获取难易程度的一般规则。国内外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规范对上述问题也有一些讨论。其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具有新颖性、不容易获取是否体现了新颖性、信息不容易获取的判断应当考虑哪些参考因素等方面。为了完善中国法院在认定与判断“不容易获取”规则、厘清秘密信息是否应当具有“最低程度新颖性”的要求,本文以现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出发点,对中美两国法院相关案例的观点与适用规则进行梳理,并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获取难易程度的判断规则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出美国法院判断这两类属性不同的信息“不容易获取”时运用的规则。以期能对我国法院在分析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规则、信息的“最低程度新颖性”要求等问题时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本文第一章为我国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取”判断现状与不足,通过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信息难易程度判断时的审理思路与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其中,第一节则阐述了我国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取”判断的司法现状,说明了当前我国法院在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获取难易程度判断时运用的规则与审理思路,进而承接第二节提出司法现状中的不足之处。本文第二章是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规则理论分析。其中,第一节是对信息“容易获取”含义的解读及其与“普遍知悉”存在的区别进行说明。第二节是对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理论解读,主要分析了当前中国理论界对信息“不容易获取”相关问题的讨论。本文第三章是对美国成文法及判例法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中国法院的取舍与借鉴提供了比较研究对象。本章第一节阐述了美国成文法关于信息“不容易获取”的规定,包括对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具有新颖性、新颖性与秘密性的关系等问题。第二节分析了美国法院就信息“最低程度新颖性”的要求、就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时适用的规则。其中,针对信息“最低程度新颖性”要求,美国法院认为涉案信息只需要满足中等独创性,能与日常知识相区别即可;针对技术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的一般规则,美国法院认为可以借助反向工程的影响,即一般而言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信息所花费的时间越长、投入的人力物力越多,则可认为该信息难以获取。针对经营信息“不容易获取”判断的一般规则,美国法院则认为可以从该构成该经营信息的内容是否具有特殊性、独特性;为开发、形成该信息投入的成本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文第四章是对我国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取”判定规则的司法完善。本章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现存的问题及适当借鉴美国法院的审理思路,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分别规定不同类型信息的“不容易获取”之判断规则;第二,应当在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商业秘密的“最低程度新颖性”要求。其中,技术信息的“最低程度新颖性”可以从(1)技术信息本身或信息的整体组合是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成的,并非为信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能够轻易想到;(2)形成技术信息本身或信息的整体组合并非是通过常规手段或方式;(3)技术信息较之于现有技术具有明显进步等三方面进行分析;经营信息的“最低程度新颖性”则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中予以考虑:(1)经营信息中是否含有不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2)信息虽来源于公有领域,但该些信息的组合或整体有别于公知信息;(3)获得经营信息是否耗费了较多经济成本;(4)经营信息的形成是否是从大量数据中筛选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