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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大意义。专家咨询制度通过专家参与到行政决策活动中,从而将专业理性融入到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一个必经环节,对行政机关决策权形成一定制约。但是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目前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其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作用,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对策。本文由对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开始。首先对专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专家不仅要精通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高尚品格和立场中立,这方是本文要求之专家。继而对专家咨询以及专家咨询制度予以论述。其次,在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对引进的意义进行阐述。再次,对在行政决策领域引进专家咨询制度的理论进行论述:协商民主、专家理性和行政自制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通过这部分的介绍,对我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有了基本认识。在理论层面的了解之后,进入到制度实践当中的认识。首先,对我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历史进行简单勾勒,了解新中国以来的发展情况。然后对我国发展到现在的情况进行描述,立法上和组织机构制度以及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完善和提高。其次,对现状的分析,从当中总结出来不足:由于立法和制度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对决策的优化作用。组织机构的发展不平衡亦是造成制度发展遇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对策。带着问题,文章进入对外国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进行观察和借鉴。这部分主要选取了日本和美国的经验。日本的以审议会为中心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可取之处,比如专家组成成员多元化,法律对专家咨询制度的肯定和保护。美国亦具有诸多值得借鉴地方:《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对美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规范化起到了关键作用。FACA对美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从专家咨询机构的设立到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从专家咨询的范围到咨询过程及结果的公开。最后,针对我国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借鉴日本和美国的教训经验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的途径。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根本的,日本和美国经验也都证明了法律对于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所以,本文完善第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和建立予以明确;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专家咨询的具体制度加以完善。对咨询范围、专家的遴选、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咨询程序、信息公开等都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二个途径是通过发展民间、半官半民等专家咨询组织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决策多层次专家咨询体系,为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大基础。第三个途径则是从行政机关内心方面考虑,强调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重要性来提高行政机关对其重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