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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确立的制度——“庭前会议”。作为连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中间环节,它为强化我国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法律关于该制度的定位及内容设置还比较笼统,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使其在适用时未能完全发挥出立法时的预期效果。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分析比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地方实践,总结出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继而提出设立我国庭前会议的原则,并归纳庭前会议权力概括,为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出建议,使庭前会议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文章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精准定位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这部分分成二节:第一节分析庭前会议与庭外会议的关系。首先,辨析与庭前会议相关的制度内涵,通过厘清审前程序、预审程序、公诉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的概念,从逻辑角度找准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位置。其次,以内在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庭外会议”的概念:庭外会议由“庭前会议”与“其他庭外会议”组成,将只有在第一次开庭前为庭审顺利进行而召开的关于审判程序性相关问题的会议认定为“庭前会议”;而召开于首次开庭前、议题内容与审判程序性相关问题无关的会议,以及在首次开庭后召开的会议都归类为庭外会议中的“其他庭外会议”。这种划分更有利于确定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最后,提出庭前会议的概念,并进行内涵剖析,总结出“首次开庭前”、“程序相关问题”、“会议”三个关键词。第二节分析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第二章梳理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立法沿革,并介绍地方探索的实践成效,分析上海、宁波、温州三地已出台的庭前会议实施细则,以及东莞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庭前会议项目”课题组的意见征求稿,总结归纳出地方实践的探索情况。第三章在已定位庭前会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地位的前提下,结合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操作困难,从法理角度提出具体设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原则。第四章是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抽象归纳庭前会议制度的权力提示。该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必备型权力概括,该部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归纳出庭前会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二节是探讨型权力概括,结合域外的庭前会议相关内容,以及学界中提倡的庭前会议中应包含的内容,进行剖析,对是否包含证据开示、程序分流、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三节是补充型权力概括,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已有的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