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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更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自主决定其法益的保护。刑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法益。法益包括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还包括公民对自身权益的决定权。刑法上的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尊重私权和权力谦抑的结晶。长期以来,我国公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私权利不被重视,导致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发展很迟缓,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相对而言,国外一些国家的被害人承诺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当今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在法律条文中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只是将其作为超法规事由或者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进行研究。我国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刑事制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蕴含的被害人承诺理论可以说是我国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刑法具体罪当中有了体现。对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成立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一款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于未得到被害人承诺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或者用强迫、欺骗手段得到被害人器官的,则按照刑法234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被害人承诺理论概述:此部分主要从被害人承诺的概念界定、国内外被害人承诺的研究现状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概述。第二部分: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述分析:此部分主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及规制人体器官买卖立法发展历程两小部分展开论述。第三部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及刑法效果分析:此部分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要件以及被害人承诺在该罪中的刑法效果进行了分析总结。第四部分: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被害人承诺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此罪名当中的被害人承诺没有规定精神病人的承诺问题、没有规定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承诺中的代理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刑法中的定位问题等,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存在的一些理论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目前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刑法上的尴尬地位需要尽快明确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刑法体系当中的地位,以便于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公正地进行定罪量刑。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学术见解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希望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我会悉心听取,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