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犯罪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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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法》第270条看,侵占罪犯罪对象有两类,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脱离占有物,后者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文围绕此两类三种对象展开研究。第一章试图通过讨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和刑法上的占有给侵占罪犯罪对象定性。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委托信任关系两重客体。要认定刑法上的占有,必须充足客观上的占有状态和主观上的占有意思两个条件。第二章讨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运用解构的方法,分别研究代为保管和他人财物的含义和界定,最后逐一评说六项特殊的他人财物的具体种类能否归入本罪犯罪对象。第三章围绕脱离占有物,本章对遗忘物的含义,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遗忘物的认定,埋藏物的含义和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遗忘物和遗失物应该有所区分,遗忘物是持有人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控制之场所的财物。至于侵占埋藏物的认定,只有在偶然发现为他人所有且无人占有的埋藏物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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