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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是关于刑事哲学方法论的,或者说是关于刑事学科理论研究范式的。其中包含互动论、系统论和结构论等哲学辩证法观念,并涉入到传统的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和被害人学等学科中诸多的基础理论问题。在绪论中,基于学界现有的认识和理论发展的内在需要,笔者对论文中涉及的几个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刑事不等于犯罪,也不等于刑罚,而是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刑事事实(包含犯罪事实)和刑事对策(包含刑罚对策);另外,笔者还对本文的基本思路、基本内容和理论价值作了初步说明。在上篇中,笔者首先顺着现代刑事学科发展的“明线”和“暗线”进行系统的梳理:暗线,即学界对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明线,即刑事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以梳理所得认识(犯罪中心主义的不足、被害学和犯罪学的学科对应关系论、被害行为论和刑事事件论等)为的生发点,将问题向刑事学科基础理论的深度导引和开拓,从而提出犯罪-被害关系模式以及刑事三元结构的理念。在中篇中,笔者首先对刑事三元结构的本体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建构,将刑事三元结构大致归纳为“三横三纵”:三横,即犯罪者、被害者和刑事环境等三个相互依存的横向视角;三纵,即刑事事实学、刑事对策学和刑事哲学等三个彼此关联的纵向层次。然后,笔者独到地论述了刑事三元结构和刑事一体化的内在关联性以及有关理论的相应定位:即前者主要为关系论,后者主要为整体论,二者统一于刑事学科研究的系统论(其中包含整体论、要素论和关系论等三个基本方面)。接下来,笔者对刑事学科群(要素论)及其结构的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全局性梳理。在下篇中,笔者用了全文一半左右的篇幅对刑事三元结构进行了部分的展开,即运用刑事三元结构的理念对刑事事实学和刑事对策学中的诸多基本问题作了一番系统的梳理,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或新解说,如刑事场论、刑事根源层次论、被害者同意问题的双向视角、被害者过错论、刑事被害补偿根据之社会间接危害责任说、刑事环境责任论、刑事对策三元论、刑事对策三层次论等,从而对刑事三元结构的理论价值作了一定程度的展示和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