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们总是要追求与建构社会的理想境界,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本文认为,这一现象既具有重要的存在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价值论意义;对它的理解既可以加深和扩大我们对人以实践方式的生存的理解与把握,又可以拓展和深化我们在价值论领域的研究与探索。因此,有必要把这一现象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专门提出来加以考察与研究。 从人的生活-实践这一存在方式的角度看,人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与思构,根植于人的生活-实践所具有的内在时间结构之中,是人之为人、人作为实践主体的必然要求。虽然任何一种关于理想社会的方案都是人自己观念的建构物,是一个“虚拟”对象,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作为人总要追求理想、思构理想境界,这却是必然的,是一个在人的存在论意义上的不可更改的必然事实。因此,所谓“消解”人的理想追求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和不可能的:我们能够放弃或“消解”的只是某种具体的理想形态,但却不可能放弃和消解“人对理想的追求”这一存在论事实。 从价值论角度的考察表明,社会理想境界现象属于应然价值关系和应然价值意识的范畴。 相对于实然价值关系与实然价值意识而言,正是应然价值关系与应然价值意识,更加体现和突 显了价值现象的主体性特征。这是因为,应然价值关系是人主要根据自己的内在尺度首先在观 念中建构起来的价值关系,它最充分地表现了人的超越与创造本性,因而是人作为实践主体的 主体性特征最高度的反映。人类并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现存的价值关系并反映它们的,人类同 时也要积极地建构和追求理想的价值关系。也就是说,人类永远不会满足于已有的社会状况, 而是要追求更美好、更理想的社会。正是对理想的追求,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显然,试图回避和消解人类的理想追求是行不通的。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我们应如何追 求理想?如何建构社会理想境界才是恰当的?对此,论文提出了:(1)要将主体性原则与合 理性原则相结合。所谓主体性原则,就是以人类共同的需要作为建构社会理想境界的起点和依 据,从人类共同的需要出发去说明社会的理想状态;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强调理想的建构要 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则,满足价值推理与论证的要求。(2)要以幸福生活为终极目的。即是 说,社会理想境界的设计应以追求个人幸福生活的普遍实现为宗旨;换言之,所谓理想的社会 就是有利于普遍的幸福生活实现的社会。(3)要避免乌托邦式的致思方式。历史上乌托邦的 共同错误就在于,它们都企图为理想社会设计一套具体的制度,而这种具体化的设计又是将价 值尺度与历史尺度相分裂的。要避免重蹈乌托邦的错误,就有必要将对社会理想境界的构思限 定在价值原则的层面上。以上三方面,就是我们在思构社会理想境界时所应遵循的建构原则。 在最后一部分,论文讨论了以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理想境界的基本价值原则。论文认 为,社会正义是一系列社会理想价值的总称,它同其它社会理想价值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含 与被包含的关系。社会正义原则包含自由原则、公正原则与法治原则,换言之,社会的正义性 要通过社会的自由、公正与法治原则的施行,才能具体地落实与体现出来。 论文在最后联系哲学的当代状况,提出了特重新阐释过的理性原则,运用于回答和解决生 活实践问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