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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中,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二十世纪60年代开始成为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后也成为了城市规划不可或缺的主动力。但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进行的,城市的建设和更新都是在政府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导下运作的,除了政府和规划管理及其相关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则较少参与其中,至于在城市规划中公众主动行使参与权更是无从谈起。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激发了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在行政领域这一现象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通过允许、鼓励私权利一方参与行政运行,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促使政府与社会大众的意愿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这已成为新行政法视野下的发展趋势和正当性标准之一。尤其是在城市规划,这样一种技术性、前瞻性与政治政策性并重的行政领域,公众参与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或期盼,更应该是一种体系构建和制度创新。城市规划的长期性、专家模式、未来预设等功能,对公众参与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它对社会、城市发展的影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在大约八个条款中规定了公众参与,但多数还是弹性条款,在整个规划过程中,一些关键的规划程序并没有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规定。本文从理论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对公众参与权进行探究:第一部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在这部分笔者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含义、公众参与权的含义、特点、构成要件及价值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本部分对我国有关公众行使参与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实际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剖析。第三部分,完善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本部分针对公众在城市规划中行使参与权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规制、法律程序、组织机构、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客观理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