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空间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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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化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逐渐尖锐并难以调和,具体地表现为,由于城市面积的急剧扩张,大量农业用地遭到挤占,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传统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外延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必须向集约型转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存量巨大的土地空间已经成为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如果我们能对土地空间进行合理的开发和有效的利用,必将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对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纵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把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若干大中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连土地空间权的概念还没有在学界形成共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因此,对土地空间权的理论和实践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无论是古代、近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土地无疑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从古至今,任何社会制度的变革无不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土地制度的变革深刻地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土地制度的内容丰富,但是土地权利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论文在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土地权利制度发展演进的基本规律,即土地权利制度,无论在政治学意义上,还是经济学和社会学意义上,都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土地权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土地权利的具体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动。论文指出,土地空间权的产生和确立符合土地权利变动的历史逻辑。土地空间权是指以土地地表之上一定范围内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的地中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任何一项新的权利或制度的产生或变革皆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土地空间权也不例外。工业革命以后,城市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大,由此导致城市人口暴涨,从而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为解决此问题,人类就寻求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向土地上下空间争取资源。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建筑技术的进步为人类社会大规模利用土地空间资源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这是土地空间权产生的现实动因。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客体的价值化以及从重视物的所有向更加重视物的利用转变的现代物权理论共同构成了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论文探讨了土地空间权的现实动因和法理基础后,紧接着全面梳理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地空前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和主要内容。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都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第二,两大法系国家的土地空间权制度也都是在所有权社会化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的现实要求下产生的。第三,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土地空间权的成文法制定,但是对空间权的具体称谓和立法体例不同。我国应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土地空间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实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走的是外延式发展道路,城市规模呈“摊大饼”式向外扩张,因而城市面积急剧扩张,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土地资源的极端稀缺性迫使我们要走内涵式城市化发展道路,因此积极向土地的上下空间拓展生存空间,寻找资源是今后我国土地利用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我国土地空间的开发利用在改革开放前以人防地下工程建设为主要形式。近十几年来,除了人防工程以外,其他形式的土地空间利用形式也日趋丰富。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都相继开始了城市地铁、地下商业街为主体的土地空间开发利用。对土地空间权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健全的空间权法律制度为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实践需要,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空间开发利用,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土地空间权利制度建设是我国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我国土地空间权的构建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体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其次,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体现为物权制度,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构建要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最后,我国土地空间权制度的构建既要参考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又要考虑现实的国情。土地空间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是对某一类权利的统称,而且其中的各种权利种类差别很大,有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有的是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土地空间权中的各种权利需要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进行规定。基于债权性质的土地空间权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合同法的调整而加以解决,因此土地空间权制度主要应由物权法加以规定。在具体的法权构造上,由于空间所有权仅具有学理意义,不具有立法论上的意义,故我国在土地空间权的制度体系中无需确立空间所有权;另外,由于空间役权相对简单,可以由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加以调整,因此我国土地空间权的立法形式应当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方面,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并无限制性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样具有广泛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空间,而且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必需占用的空间范围以外的其他空间,两者原则上是不能重叠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其权利的设定需要登记,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登记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实际上就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而言,主要有空间的使用收益权、物权请求权、相邻权和处分权。就义务来讲,主要有支付空间出让金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空间的义务、保护环境义务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是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权利。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其消灭原因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同,即权利存续期限届满、权利被依法撤销及权利主体抛弃权利等。近年来,随着土地的立体化开发利用情形不断增多,在我国,围绕土地上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空间使用权争议发生后,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不理想: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另一方面,案件判决结果没有起到对土地立体利用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论文在实证研究部分,选取了近年来在土地空间利用领域三类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解剖分析,旨在对论文中所构建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进行验证。同时,通过案例的研究,也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建构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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