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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与减免是中国古代刑罚减免制度中互有重合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期尤其是汉时,赦与减免均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完备和发展。一方面,两汉时期经过对秦亡教训的反思,和“以经治国”统治思想的采用,并因为赦本身所具有的缓和社会矛盾,调节司法,保护人才等现实功能的作用,使得赦的使用在这一时期异常兴盛,并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了专擅、随意和“乱时赦多,盛时赦少”等特点,进而对当时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秦汉时期对既往经验的总结以及汉时“尚德厌刑”的社会风尚的影响,当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们已经能够针对特定人群、特定情节与特定情况作出相应的减免规定与决定,从而使得秦汉律法中的减免体系得到完备,并导致自杀免罪,替代免刑等若干免罪司法司惯的出现,这其中既体现了秦汉立法与司法行为所具有的阶级本质特点,又反映出其所包含的一定程度的科学性与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