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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种类的不断更新和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在客观上增加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对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有助于弥补新型毒品性质认定和数量标准认定规则的缺陷,丰富新型毒品犯罪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新型毒品的准确界定和相关案件的公正裁判。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四万一千余字。主要对新型毒品基本问题厘清、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的缺陷分析、完善司法认定标准的立场阐述以及完善的具体路径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新型毒品基本问题的厘清。该部分主要内容是新型毒品的概述和特点分析。在新型毒品的概述部分,主要论述了毒品和新型毒品的概念以及新型毒品的分类。在新型毒品的特点分析部分,主要论述了新型毒品总量的迅速增长、种类的不断翻新和成分的复杂多变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二部分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的缺陷分析。该部分主要分为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缺陷分析和数量认定的缺陷分析。性质认定的缺陷分为毒品的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和毒品认定前置性规定的严重滞后两个方面。法条中列举的毒品类型不具有代表性和抽象概念界定的不准确导致了毒品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列管目录反应迟缓和列管种类排列混乱导致了毒品认定的前置性规定无法有效应对毒品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数量认定的缺陷在于部分毒品数量标准缺失、忽略纯度的数量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以及现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重犯罪数额轻非数额情节等问题。《刑法》对部分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未进行规定,司法解释弥补式的规定也无法应对新型毒品日新月异的换代速度,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新型毒品没有具体的量刑规定;现行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忽略纯度因素的规定,既不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也不利于对新的毒品生成态势的有效应对;现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重视毒品数额轻视非数额情节,导致了毒品犯罪的量刑失衡和非数额情节司法适用困难。同时毒品数量绝对确定的数额设置过于僵化,导致毒品数量标准出现了难以适应新型毒品的变化形势,忽视毒品犯罪形势的地区差异以及易造成刑法稳定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应有立场。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应当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注重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和类型化的思维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坚持及时性和明确性原则。第四部分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该部分分为完善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具体措施和完善新型毒品数量标准认定的具体措施。完善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具体措施:首先,准确表达毒品的法律定义,对毒品定义从毒品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抽象概括,并在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毒品目录中进行完全列举;其次,增强前置性规定对新型毒品的有效规制,快速增补毒品管制目录的内容以及加快毒品目录更新速度,有序管理毒品种类,将毒品依据“滥用程度和医用价值”或者“成瘾性、滥用性和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分级管理。完善新型毒品数量标准认定的具体措施:首先,提高效率,系统规划新型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常见的毒品类型直接规定量刑标准,其他毒品类型可以按照换算公式换算成常见的毒品类型再进行定罪量刑;其次,建立以纯度为核心的新型数量标准,扩大毒品纯度的鉴定范围,并细化关于毒品纯度鉴定的相关规定;最后,建立数额与非数额情节二元并重的量刑体系,提高非数额情节在毒品犯罪量刑体系中的地位,并规定更加弹性灵活的毒品数量量刑标准。对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型毒品自身特性、滥用的现状和趋势,发现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缺陷,分析缺陷存在的根本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还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