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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作为我国经济改革之后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的一种“新事物”,是与我国现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商品房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诸多矛盾。由于开发商、建筑商、销售商的逐利心态,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商品房市场在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质量危机。本文对商品房的概念和特征做了简单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商品房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降低设计标准、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以及商品房市场各主体之间在掌握信息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又有监管主体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原因。但究其根本,我国商品房质量问题之所以凸显,是与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缺陷,缺乏对商品房开发、建设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约束所分不开的。为完善我国的商品房质量保障法律制度,笔者对发达国家的商品房质量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英国将建筑质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房屋尚未交付期间,不论房屋是否因质量问题而损害,承包方都有义务进行修复;二是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因质量问题而致房屋损害承包方应该予以恢复。美国的建筑质量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律和政府的调控,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尽量避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则建立了完善的评测机构,以确保商品房质量的安全和可控。法国建筑质量保障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保险制度,这样一种制度既可以减小消费者的风险性,也可以尽可能保障建筑参与者按照要求去施工,其中保险公司可以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了政府、法律、保险公司对行业的规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商品房质量保障制度,应遵循社会本位原则、程序公开和资源共享原则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良性互动原则,尽快起草我国的商品房质量保障基本法,加强对商品房生产主体特别是开发商、建筑施工方行为的规范约束,严格各主体行为责任。应加强外部监管,构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和健全完善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促使开发、建设主体提高产品质量,实现商品房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