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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系运用十分广泛,并逐渐被引入到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法系思维、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带有浓厚英美法色彩的信托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融入大陆法系固有的民法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原有的法律制度。而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信托法也不能与民法契合无间,其中表现至为明显者,首推与委托人权利相关之内容。而委托人作为信托设计的启动者,如果对自身的权利义务都不甚明晰,必不敢贸然设立信托而宁愿选择其他的制度设计,如是,将不利于信托的发展并形成一种巨大的制度浪费。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本文试从两大法系的区别以及信托法与民法的衔接入手,对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存续以及变更和终止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一梳理和探讨。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信托的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的角度对委托人权利的考察。信托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对委托人权利的影响至为重要,因为许多历史的偶然成为了后来法律规定之必然,而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许多格格不入之处也可以从信托的发展史上找到其成因,因此对历史的考察是研究委托人权利所必做的一项工作。而信托的价值取向则从宏观上影响着委托人的权利,信托价值取向内部及其与其他价值取向间的外部矛盾都促成了一系列具体的信托法规则的产生,其中许多规则都涉及到委托人的权利,而两大法系价值取向的不同也深深地影响着信托法中委托人权利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的权利进行研究和探讨。从总体上说,前一部分内容是从源流和宏观上初步介绍和考察委托人的权利,而从本部分开始,则以时间为线对委托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分阶段进行具体的讨论。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有权设立信托的方式和类型,以及与信托财产、信托内容的合法性等相关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对委托人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信托的强制执行问题、受益人能否善意取得受益权等与民法关系较为密切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存续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及其限制的讨论。主要研究了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保留权利的限度、以及直接以信托文件规定事项的范围,并重点论证了信托制度中蕴含着合同基础,因而应赋予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请求受托人履行职务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对委托人在信托变更和终止时所享有的权利的探讨。主要涉及委托人变更和终止信托的权利以及信托无效及终止时委托人请求返还信托财产的权利。至此,本文对委托人在信托设计中的权利及其限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其中通过考察两大法系关于委托人权利规则的异同,来研究如何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固有的民法体系为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