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言词原则——从刑事公诉一审程序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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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学者也对此问题作了一些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工作。但很显然,这项研究仍需深入。本文是出于审判程序的实际需要而主要是针对刑事公诉程序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分析和展开论述的,之所以选择直接言词原则问题作为我的硕士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因为这一原则在刑事法庭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指导庭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然而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深入,相关的专著也比较少,这是不合适,也是不应该的。所以采用这个选题还是很有意义的。  本文在结构方面,除了在前言部分对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历史发展等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在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总结之外,正文可以分为七个大部分,其中前四部分主要是侧重于理论上的阐述,后边则是着重于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一些解决的建议。  第一部分,着重阐述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理论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作用和重大意义。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言词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二是“直接采证原则”。言词审理原则,也有两方面的含义。关于言词原则的含义,笔者对通说表示赞同,但对于直接原则的含义,笔者认为除了在场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以外,其还隐含着一个要素:法官自主裁判原则,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对历史上的几种刑事诉讼庭审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接下来是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理论定位,笔者在澄清了几个不恰当的观点之后,认为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并不是刑事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也并不等同于传闻证据规则,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很多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阐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重大意义和六个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的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这一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考察历史上几种不同的法庭审理模式,作者认为:弹劾式已经初步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贯彻了直接言词的大部分要求,但因为实行神意裁判,法官无法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判无司法权威作后盾,虽然庭审中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部分要求,但往往收不到实效,致使整个庭审流于形式。在纠问式法庭审理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处于客体地位,无法平等的言词争辩,再加上法庭审理的秘密化书面化,虽然偶尔也有证人出庭,但整个庭审过程是不符合直接言词的要求的。进入近代,针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弊端,两大法系均形成了现代庭审结构的共同特征,控诉方和辩护方在一个平台上能够理性对抗,法官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组合形成一种三角结构。并且,在这种结构中,法官的权威性毋庸置疑,法官有自主裁判的能力。这种现代庭审结构确实非常有利于体现和保证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的实现。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只有在过去的数百年里世界主要国家均不约而同的确立了现代庭审结构时,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真正落实这一原则的要求,保证程序价值的实现。目前,直接言词原则在国际公约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程序中均有体现,我国在诉讼法典中明确确立非常必要。  第三部分,是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程序民主和程序自治是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诉讼效率并不是该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相反,正是因为如果大量公诉一审案件都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来进行审理的话,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极其繁琐、效率低下,所以才要对直接言词原则的采用加以限制,规定了例外情况,比如在简易程序中(以追求诉讼的高效率为第一目标)即对直接言词原则(主要是言词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第四部分,是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在大多数案件审理中应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但在一些案情简单明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这些案件中采用独任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以适用书面审理,对直接言词原则(尤其是言词原则)加以限制。本部分最后,作者分析了几种具体的需要加以限制的情形。  第五部分,是关于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作者指出直接言词原则在适用要求做到: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始终在场,参与案件的审判;法官要能直接采证;法官要能自主裁判;审判集中持续进行;当事人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当中来,并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采用言词方式进行理性的说服和争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要求在这里篇幅所限,没有提到。直接和言词原则在我国具体运用中遭遇了一些困境,主要有法官自主裁判无法充分保障;证人不出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实现的原则-规则配套体系。  第六部分,主要是关于走出困境的对策。关于直接言词原则在实际运用当中遭遇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一完善:首先,构建一个保证程序价值实现的原则-规则配套体系是当务之急。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必然伴随着一系列刑事原则规则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急需在刑事法庭审理当中予以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交叉询问规则、集中审理原则等;其次,建立一套保证证人出庭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等。最后,保证法官的自主裁判和程序的自治。这些保障措施主要是:树立司法的至上权威;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法官自主与当事人程序参与之间实现良性互动。  第七部分是结语部分,笔者指出,尽管目前在立法上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适用这一原则所遭遇的困境,但司法制度的运行和变迁有其自身的惯性和规律,相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终究会得到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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