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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在民诉领域改革的范围从庭审阶段不断扩大到庭前准备阶段,因此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是势在必行的。审前程序的两大功能是固定争点和收集证据。能够保障这两大功能实现的制度分别是答辩制度和证据制度,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证据时限制度,保障了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但在答辩制度方面,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答辩任意主义模式,认为即使被告没有按规定答辩也不会承担任何的不利后果,并未建立答辩失权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答辩任意主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被告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一制度漏洞在庭审中进行诉讼突袭,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针对此,国外许多国家建立了答辩失权制度。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规则的制定上有很多不同,但都能够督促被告在审前及时规范地答辩。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来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被告的答辩行为,完善审前程序,从而使其功能充分发挥,为后续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答辩失权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两大法系中的答辩失权制度,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接着对比分析两者异同点,同时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时可以引用借鉴。第三章介绍在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现状,包括立法层面和实务层面,以及评析构建这一制度学术界的理论争议。同时分析为何在我国缺失这一制度的原因。只有厘清这些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第四章通过分析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观点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必由之路。接着介绍在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构建这一制度需要考虑与我国现有制度相适应,笔者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包括立案登记制、应诉管辖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分析这些制度对答辩的影响,以及这些制度与答辩失权制度之间的联系,使得制度的构建能够更加本土化。最后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被告失权后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