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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是目前国内瞩目的一起特大侵犯金融秩序案件,其轰动不仅在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于本案的案发时期正处于集资类案件案发频繁,国内对民间集资合法与否争议较多的社会时期。本论文采用了案例研究法、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的方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进行了研究。运用了案例研究法,提出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主要在于犯罪客体规定宽泛,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共同犯罪人界定标准弹性较大等问题。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研究法,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现状和立法缺陷,比较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国外对非吸类案件的立法规定,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使立法界警觉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扩大化的倾向。尤其是在金融体制改革启动的经济环境下,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借贷,界定为犯罪,显然不仅阻隔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与入世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完全背道而驰。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引导合法的法律行为,所以当立法滞后于现实经济时,必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无益于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手段,追究资金链出现断链后经营者乃至其他若干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不仅无益于对此类危害社会经济秩序行为的规制,而且把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作为此类犯罪是否予以司法介入的标准,显然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立法引导,必会引发较大的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能够解决目前非法集资问题的对策是疏导结合,在金融体系改革完善的基础上,修改目前刑法分则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明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把是否“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作为界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以生产经营等正当需求为目的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当界定为民间借贷,用经济、行政手段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