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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一员。WIO不仅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也对我国的外商投资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简称《TRIMs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国投资予以国民待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已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本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特别是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本文约为四万字,主要分为三部分。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形式和发展,并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第—部分,对国民待遇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并介绍WTO中关于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规定。首先,介绍国民待遇的渊源。国民待遇是外国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待遇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作为一项原则扩展到国际贸易法领域。而随着投资自由化浪潮,国民待遇又进一步被引入到双边投资协定,乃至多边投资协议。WTO中的《TRIMs协议》和《GATS》等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予以外国投资国民待遇,凭经济联合国的威力,将国民待遇原则真正扩展到国际投资法领域。本文采用狭义的外国投资概念,下面所称的外国投资即指外国直接投资。其次,从经济的角度对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内涵是无差别待遇,根源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不受政府不当干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投资自由化席卷全球。投资自由化在本质上也要求东道国予以外国投资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最后,具体列出《TRIMs协议》中关于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是第2条概括性条款和解释性清单中所列明的五项投资措施。同时也列出《GATS》第16条关于市场准入和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规定对投资于服务行业的外国投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部分,从实证角度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现状,并对非国民待遇的负面效应进行深入地经济分析。首先,详细介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次国民待遇的改善,具体列出在这次入世前后的大规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中,对《中夕卜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中有关次国民待遇的条款所进行的删除和修改.这些条款主要含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等履行要求。同时列明仍然包含次国民待遇要求的相关条款,包括当地股权要求、审批制度等履行要求。其次,全面介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最集中的表现是税收优惠,主要有地区优惠、定期减免优惠、两种企业特别优惠和再投资退税优惠四种。其他优惠有进出口权、土地使用费优惠和认缴资本制等。最后,从经济角度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的负面效应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享有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流失严重,阻碍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和力倒地区、产业间不平衡。 第三部分,在国民待遇原则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首先,通到少寸世界上三种外国投资立法沐系的比较,认为我国应采用单轨制立法,即统一内外资企业为去。一方面,应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而对其他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从而形成以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企业形态的企业立乡知本系。另一方面,通过只妇说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理论分析,认为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重点是制订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同时,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体现产业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其次,从现实角度分析在我国市场经济并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基于外国投资的特殊陛,现阶段应制订《外国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并根据目前国际投资的形势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向,初步拟订《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内容。同时,对我国加入V沪ID时承诺予以开放的重要服荆于业,制订相应的外商投资服务行业部门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