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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出生的特殊性,产生了不同于传统子女的出生信息,代孕生育中子女对这类生育信息获取是维护其人格完整所必须的,权利主体理应享有相应的知情了解权利。这项权利本质上是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保护代孕生育中子女的知情权是维护人格完整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私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代孕行为的合法性而且由于代孕生育本身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代孕子女的知情权保护异常困难,同时,由于权利保护对象的不同,代孕子女知情权和生育隐私权产必然产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率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以上所提出的难题提出法律应设置相应具体制度保护代孕子女知情权的行使,包括设立相应的代孕信息管理机关,以及对代孕生育知情权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