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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因此,要满足社会对土地资源日益旺盛的需求就必须活跃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土地在二级市场流转的基本前提,直接关系到土地的供应问题,意义重大。从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地位到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实现我国国有土地的经济价值,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无疑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尚处于创建阶段,在立法中难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去研究探讨。本文首先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理论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存在的争论,探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后,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其构成特点,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从理论上和制度设计上作了具体的分析,指出由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创设最初是由于经济发展推动的结果而非完善制度设计的产物,再加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创设时立法者对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现有的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说来,现有制度在立法思想上并没有注意区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造成现有制度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整个制度在总体上缺少对出让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现有制度规定的出让期限以及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理方式不够合理,对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也缺少明确的界定,这些缺陷无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权力膨胀、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另外,现有制度并没有注意解决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也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缺陷无疑大大限制了现有制度在实现土地经济价值、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完善现有的制度。首先,应整合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立法思路:第一,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确立起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护、合理利用出让土地的原则。第二,要以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工作,从而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