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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生活过程以及其他人为原因,导致水资源污染,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等相关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争议。它随着水污染问题的产生,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化而不断增多。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处理和解决水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所确立的制度以及其他配合措施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水污染纠纷处理制度和水污染纠纷处理配合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水污染纠纷处理制度包括行政处理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两方面的内容。水污染纠纷处理配合措施是指包括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在内的,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社会手段等方式的综合运用,与水污染纠纷处理制度相配合,高效率地解决水污染纠纷的制度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增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投诉、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7年,中国的环境纠纷一直稳定在每年10万件左右,到1998年猛升到18万多件,比前一年增加5万多件,1999年增到25万件,2000年则超过了30万件,目前仍呈递增趋势,其中水污染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就占据了大半壁江山。如何有效解决因水污染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值得人们思索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妥善的救济,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环境管理的效率高低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政程序设置的合理性问题。探讨、研究解决水污染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为此,本文在考察了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提出现阶段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笔者在论述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笔者希望能够切实提出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案,对水污染侵权救济课题地深入研究提供一些翔实的数据和论证,对水污染纠纷处理的实践活动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出一份力。
第二部分为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于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给出界定,明确指出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水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水污染纠纷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合措施,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这些制度有机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然后在简要分析构成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各项制度之后,总结了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有三个显著特征,即行政色彩强,这主要是由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所决定;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制度不成熟,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等,都还处在试点阶段。另外,论述了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理论是水污染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环境行政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为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水污染事故、解决水污染纠纷奠定了基础,环境权基本理论是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第三部分对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三部《水污染防治法》颁布的时间,可以大致将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95年)、正规化阶段(1996年至2007年)以及现阶段(2008年至今),并分别就这三个阶段列举案例,分析在水污染纠纷解决实践过程的特点,从三个阶段的划分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二十多年来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脉络。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进行总结分析,目前水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民事诉讼以及相关的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配合制度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就日本的水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法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介绍。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例如,行政处理制度方面,要明确行政处理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理的程序、设置独立的处理机构等等: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法庭的建设,加大执行力度以及加强与行政处理的衔接等等:另外,对于其他配合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至此,本文对于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从整体上进行了分析,注意各个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初次将我国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通过比较论证和案例分析,明确水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脉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