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聊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工具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电子聊天是网络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ing)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其集文字聊天、语音聊天、文件传输及视频聊天等为一体,还能与手机之间实现及时聊天。在电子聊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与电子聊天相关的案件也大量的涌现于司法实践中。当电子聊天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法官主要审查电子聊天信息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在对电子聊天信息可采性审查时,其关联性审查和传统证据关联性审查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电子聊天信息容易被修改的特征导致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审查成为法官认证时的主要难题。本文从电子聊天信息技术角度出发,对电子聊天信息作为证据时法官的认证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现有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总共四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电子聊天信息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分为电子聊天的聊天模式、电子聊天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电子聊天信息存储地址的判断三个部分。首先,详细的阐述电子聊天的聊天模式,电子聊天主要有客户服务器聊天模式和对等通讯聊天模式两种;其次,从信息的角度将电子聊天信息分为电子聊天待证事实信息、电子聊天附属信息和系统环境中的信息;最后,比较电子聊天信息和其他网络信息在认证上存在的异同,主要分析了电子邮件信息与BBS信息、手机信息之间在认证上的异同。
第二章,电子聊天信息司法认证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从司法认证的角度上看,电子聊天信息无疑是一种新的认证对象。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聊天信息的来源以及认证的方法都具有特别之处;此外,无论是从立法、司法或者理论创新的角度,电子聊天信息司法认证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章,电子聊天信息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本章分为电子聊天信息可采性的审查判断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两个部分,其是司法认证的核心内容,亦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可采性的审查判断主要审查电子聊天信息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主要立足于国外的立法或实践经验,从可靠程度和完整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四章,电子聊天信息作为认证对象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本主要有两个部分,首先分析认证电子聊天信息应遵守同等对待原则和先分类后认证原则;其次,分析法官认定电子聊天信息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非法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鉴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