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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而对于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立法是模糊的,对于是否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学者的观点综合比较分析,进一步对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应当严格界定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在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范围内,还应当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在分析了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与理论可行性的基础上,本文试着对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制度设计,并就其实践可行性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文正文共五个部分,共四余万字。引言部分,主要就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研究现状,学者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概括,介绍了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写作目的以及核心观点。第一部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对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点、性质、来源。指出本文中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所享有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场所进行走访调查,搜集与本案有关并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的权利。第二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国外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并分析我国之所以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原因。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新律师法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还处于学界的争议之中,也很难肯定其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所以其现状就是立法较为模糊,甚至可以说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的重点放在对这一现状的原因分析上,指出,立法没有明确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原因主要在于侦查机关对律师极度不信任,长期的专权思想又排斥二元侦查的机制,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者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即对在查明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进行谨慎考量等等。第三部分,在我国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提高犯罪嫌疑人程序性主体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实现有效辩护原则的必要准备、实现侦查阶段客观全面搜集证据,发现案件真实的必要补充等方面对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可行性分析。一般来讲,讨论一项规定的可行性,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实践可行性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所以在本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可行性。将其实践可行性放在第五部分制度设计里一并说明。第五部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制度设计及可行性说明。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仅仅只是涉及律师个人权利的问题,权利的性质要求其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处理好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既不能出于保障权利的目的一味加重行为相对方的义务,也不能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而忽视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进而架空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调查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调查规则。同时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从权利的赋予,权利行使的范围到权利的救济作为一个权利体系进行了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