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听证传统可追溯到英美法最初的起源。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为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就行政听证的作用来说,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是,如要求所有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均举行听证,必然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而影响行政效率。因此,确定行政听证的排除适用范围就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各国的排除行政听证理论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和对国内情况做出初步分析后认为,从保障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现实救济成本的限制及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涉秘的国家行为、行政执行行为、批量行政行为等几类行政行为可以排除适用行政听证程序。本文论证是否充分,设想是否切合实际,以期学界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语。正文部分有三章。文章在前言部分简略介绍了行政听证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并论述了合理确定我国行政听证程序排除适用范围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听证的概念,接着论述了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即:自然公正原则、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和德国的法治国理论。最后论述了行政听证的内、外两个价值目标。第二章则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西方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比较成熟的国家确定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模式、原则、行政听证程序在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中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内相关的立法情况和研究现状。以期为我国所借鉴。第三章首先讨论了确定行政听证排除适用范围所要遵循的原则。接着主要论述了确定行政听证排除适用范围的标准,包括:紧急状态下,保障公共利益是第一要义;行政效率是制约听证适用范围的根本因素及救济成本是限制听证范围的现实因素。通过对上述标准的论述,本文从保障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现实救济成本的限制及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听证程序在我国的排除适用范围做出了初步界定。最后,文章结语部分对论文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对行政听证程序的排除适用这一研究课题做出了前景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