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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非职责范围内,为避免或者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行为。该行为具有非职责性、无义务性、行为人主观上的利他性,行为对象的公益性,行为时间上的紧急性和行为的多方面性。见义勇为不仅包括危难救助、勇斗歹徒,还包括抢险救灾行为。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调整见义勇为,调整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散见于我国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相比之下,见义勇为地方立法却较为积极,从1991年至2010年的20年间,我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共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60部,其中16部法规、规章先后被修订或被废止,现行有效的见义勇为法规、规章共44部。我国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但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对见义勇为的申报、确认,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保护及见义勇为基金问。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职权,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也即是行政机关与见义勇为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规定,正是行政法中的行政确认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从这方面看,见义勇为地方立法应归属行政法部门。但从另一方面看,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会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此时的加害人是侵权责任人,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被见义勇为人员救助者,即民法上的受益人,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受益人应给与见义勇为者适当的补偿。因此可见此时见义勇为又是防止侵害行为,应归属民法部门。所以,见义勇为主要兼有行政法和民法两个部门法的性质,应该从这两方面综合分析。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到见义勇为申报、确认、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等主要问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对同一问题规定各异,参差不齐。这种立法现状常使见义勇为者的权利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基于这种现状,从完善地方见义勇为立法的角度,需要对申报、确认和奖励制度进行完善,力求使这些制度内容更加完善,合理。从而可让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通过对见义勇为者本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激发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热情,以达到弘扬正气、匡扶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