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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高等院校享有教育自主权。依据以上的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性质上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而高等院校享有的教育自主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禁止随意滥用。但是,我国的高等院校的教育自主权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等,这些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高等院校教育行政行为程序的无序,也使一些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自2000年起,我国内地的法院在短短数年的时间里就受理了数十起高等院校教育纠纷案。不断涌现的高校学生诉高等院校教育行政行为程序缺乏正当性的案件,反映出目前我国大量的高等院校在教育行政行为程序中缺乏正当程序制度,同时我国教育行政程序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国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以法律的眼光来审视高等院校教育行政程序的问题,以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来规范高等院校的教育行政行为程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高等院校和高校教育自主权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并在对比国外高等院校法律地位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高等院校作为一种行政法主体的性质。第二、三、四章分别从高校行政行为程序、高校行政行为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高校正当教育行政行为程序的制度构建三个方面具体的论述了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第二章从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程序的启示。第三章从三个类型化的具体案例入手,重点论述了我国高校教育行政程序缺失正当程序的实证原因以及法律原因,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具体论述了完善我国高校教育行政程序的对策,包括具体制度的构建,相关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