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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贪污受贿犯罪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一批一批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断被发现、提起公诉、受到刑罚裁量。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任何一个贪腐分子都是绝不容忍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也再也不是人们所说的“刑不上大夫”的情形了。本文就是在国家大力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明规则进行研究。全文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贪污受贿犯罪证明规则研究的依据和目的出发,明确了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明规则进行研究,讨论了在贪污受贿犯罪追诉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和追诉要求,表明了证明规则与证据规则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证明规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司法证明活动所要遵循的规则,包括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规则。研究贪污受贿犯罪证明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完善诉讼程序,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强化贪污受贿犯罪的程序控制。第二部分论述了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明对象,因为贪污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类,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其与普通刑事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所不同,并有着自身的特点,本文分别以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为证明对象进行研究和论述,力图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明对象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证明对象的不同点和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部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进行讨论,分析了现行贪污受贿犯罪在证明标准上的不足,并提出贪污受贿犯罪在证明标准上应与普通刑事犯罪进行区分并且有所降低并建立层级递进式的证明标准;对贪污受贿犯罪中“非法证据”的使用与否进行研究;重点讨论贪污受贿犯罪证明中推定规则的适用。第四部分对贪污受贿犯罪证明责任进行探讨,在分析了证明责任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提出贪污受贿犯罪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倒置,并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和条件进行梳理和研究。最后针对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进行讨论,认为在贪污受贿犯罪这一特殊刑事犯罪有必要确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贪污受贿犯罪证明活动的推进,有利于犯罪事实的发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