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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被看做是目前最高的社会文明形态,因为它至少从形式上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有预见性、可以计算未来的生活,最大程度的满足了人对确定性的期盼。建立“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进行现代化转型的应有之意和关键环节,要建立法治国家,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中国法律类型已处在一个从实体理性向形式理性的过渡时期,现代西方法学出现了一股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批判浪潮。法之确定性坚持论者对怀疑论者进行了积极回应,如何看待这场争论,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观点、结合当代中国的客观情况来分析法律确定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辩证关系,将法律确定性问题的认识理解逐步引向深入,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大有裨益的。建立法治国家已是当代中国的既定目标,本文是从探讨法治与法律确定性客观联系切入,介绍了法律的确定性之于法治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产生的必然性,试图说明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的不确定性对立统一于法治社会发展之中。还粗略回顾了西方法治国家关于法律确定性问题认识的发展轨迹,特别是希望通过研究西方法学流派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力求说明: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后进国家在向法治国家转轨的过程中,要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来作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正当性基础,与此同时,又要清醒的意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不可能避免。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追求的。从满足人对未来可预测性无限追求的角度观察,法治的发展也是一个向法律的确定性不断接近的过程。本文最终通过论述法律确定性基础的重构、完善立法、强化司法的理性程序、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本文意在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性,现代西方法学一些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批判不能成为我们怀疑法治合理性的理由,就象不能因为有了环境生态问题就怀疑科技发展的合理性一样,因为对一个饥寒的人来说最紧迫的不是口味和款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