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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不仅是监管层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对象。对于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不仅局限于相关法律或政策中赋予投资者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或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保护的效果。
分类表决机制就是监管层出台的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项创新制度,这一机制关系着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们通过研究分类表决机制的有效性来探讨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是对现有文献的有益补充,也能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本文选取了2006年9月20目前沪深两市A股已经对股改方案进行分类表决的977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采用事件研究和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分类表决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计算了样本公司在股改方案公告日和表决日两个事件日以(-5,+5)为窗口的累积超常收益率。我们认为公告目事件窗口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体现了投资者对于股改方案的判断。累积超常收益率越高,代表市场反应为好消息;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代表市场反应为坏消息。因此,分类表决机制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实证研究我们以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累积超常收益率、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非流通股持股比例为解释变量,建立了多元回归模型。回归结果表明,累积超常收益率与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率显著正相关。可见,累积超常收益率越高,市场反应越好,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率就越高;累积超常收益率越低,市场反应越坏,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率越低。因此,流通股股东表决之前对于股改方案的判断和最终表决结果达成了基本一致,这表明分类表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类表决机制作为投资者保护政策的一项创新,体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用意。由于机构投资者在社会公众投资者中占较大比重,部分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表决架空了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因此,本文的经验分析还分组比较了有机构投资者的公司和无机构投资者的公司,对两组公司的累积超常收益率进行差异性检验,研究发现:这两组样本在公告日之前窗口(-5,-1)的累积超常收益率没有显著性差异。可见,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比中小投资者更有优先的内幕信息,没有显著的证据表明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合谋,即:没有显著的证据表明分类表决机制只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而不利于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见,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弱化分类表决的有效性。
我们首次尝试通过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分类表决机制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对于分类表决机制的现实作用提供了有力的经验证据,从而对于其他国家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